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提升教育教学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全面掌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保障情况,实施客观评价、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秉承“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贯彻“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须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领导,校内实行“校级教学督导组+教学单位质量保障组+班级信息员”教学督导工作机制。校级教学督导组监管指导教学单位质量保障组,教学单位质量保障组联系班级信息员,班级信息员反馈教学质量信息,三者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级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从在岗教职工中选聘。
第七条 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组长由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学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班级信息员负责收集和反馈所在班级的教学相关信息,由教学单位负责选定和管理。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选聘
校级教学督导员分为专职教学督导员和兼职教学督导员。专职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归属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管理。兼职教学督导员按实际需求从学校在岗教职工中进行选聘,人事隶属关系不变,教学督导业务归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管理。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有关教育方针、教育规律,教育教学理念先进,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状况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丰富的一线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骨干教师可放宽至中级。
3.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分析、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校级教学督导员选聘流程
1.申报。个人填写《校级教学督导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提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2.聘任。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组织校内专家择优评选,评选结果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每届聘期为两年。
3.解聘与补聘。聘期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客观因素无法履职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终止聘任;对履职不力的督导员,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出解聘建议,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提前解聘;对涉嫌违规操作的督导员,一经查实,即刻终止教学督导岗位的聘用,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因解聘或任课教师数量增加造成督导员缺额的,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按流程组织补聘。
教学督导员岗位管理及待遇
专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坐班制度,岗位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每年度根据《专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兼职校级教学督导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切块下拨至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每学期根据《兼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标准》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待遇。
第十条 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组成员的选任
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组设成员五至九名,由本单位从教学管理、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学生管理等人员中择优选任,成员名单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班级信息员选定
每个班级选定一名班级信息员,名单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班级信息员要求思想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责任心强,勤恳务实,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自愿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专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专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全过程参与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日常督导与评估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参与构建、完善、优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参与制(修)订教学督导制度、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等。
2.督导工作规划与组织。参与制定撰写学期、学年督导计划及总结,协调督导资源,组织筹划督导活动。
3.督导团队管理与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跟踪兼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开展,每月随机抽检不少于8人次;每学期组织不少于2次督导队伍专题培训,强化督导团队专业化建设。
4.教师发展指导。每学期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研讨、经验交流及教学技能专项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次;结合教学质量听课评价标准,每学期遴选优秀教学案例不少于2个,经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核实评定后,通过专题宣讲、督导简报等方式推广。
5.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教学督导数据,撰写教学质量分析报告,为教学改革决策提供支持。
6.原则上周均听课评课不少于10节,巡课巡考不少于4次;全过程参加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7.完成其他临时交办工作。
(二)兼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兼职校级教学督导员以专项任务执行为主,不承担系统性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1.听课评课。完成听课评课周均6节,根据教学质量标准对教师课堂教学、课程建设质量等客观评价,反馈意见建议,指导提升教学水平。
2.巡课巡考。完成巡课巡考周均2次,深入教学场所,督查教风学风考风状况,及时发现和反馈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问题。
3.教学检查。参加学校“一期三检”工作,对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教学过程档案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跟进整改。
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5.制度落实。督查教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教学要求落地落实。
6.学情学风督管。对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单位(部门)反馈并督促改进。
7.指导帮扶。对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给予指导与帮扶,督促改进,提高教学效果。
8.督查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建立校级教学督导员对口联系机制,1个教学单位至少安排2名校级教学督导员担任联系人。联系人不定期赴相关教学单位,参加师生座谈会,交流反馈督导情况,督查并指导工作。
9.完成其他临时交办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组工作职责
做好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积极推动本单位教风学风建设,督促、检查教学过程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对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被列为重点听课对象的教师进行专业性帮扶等。
第十四条 班级信息员工作职责
收集、整理班级同学对任课教师授课质量、教学运行及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校院两级教学质量反馈渠道进行反馈。
第五章 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实施
(一)校级教学督导组日常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统一组织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
(二)每月召开督导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工作、汇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督导成效。
(三)工作过程中佩戴督导工作证,实行挂牌上岗。
(四)校级教学督导员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启动“当日反馈—限期整改—常态跟踪—复核销号”改进跟踪程序。
(五)参加督导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六)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对校级督导员日常工作随机抽查,对监督不严、指导不力的给予教育批评,并扣除相应督导任务津贴,情节严重者终止聘任;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对各督导成员的工作及督导效果逐项登记,组织考核,对督导质量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质量保障组工作实施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考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开展规则,制定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组工作细则和要求。
第六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结果运用
(一)教学督导监测与整改结果,在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简报》及检查通报中发布。
(二)对发现的教师教学违规违纪行为,反馈至相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
(三)组织教学效果优异的教师开展示范公开课;对在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等方面有特色亮点及显著成效的做法,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四)听巡课评价结果及教学检查督查结果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教学单位年度日常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质量督导结果运用
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将教学单位质量保障组督导结果作为本单位教师评价、考核的依据,切实发挥督导结果运用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粤松院〔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