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系统推进教学质量评价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指导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问题导向、科学有效、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章 评价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组织教学单位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组长由院长(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教务员、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评价规则与实施
第六条 评价工作分为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和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其中,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师每学期所授课程为单位进行评价,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基于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按《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认定标准》直接认定。
第七条 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教学单位评价、校级教学督导评价组成,分别由学生所属学院、开课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组织实施。
(一)学生评价
学生根据学校《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标准》,通过教评系统完成对任课教师的线上评教。学生评价原始数据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按照“教师/课程汇总统计”从教评系统导出。在该课程学生评教参与率≥80%的基础上,分别去掉5%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学生平均分作为该教师讲授该门课程的学生评价分。若参与率<80%,则需教学单位重新组织评教。
(二)教学单位评价
教学单位参考学校《教学质量教学单位评价标准》,制定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并按方案完成该部分的线下评教。
(三)校级教学督导评价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员根据学校《教学质量校级教学督导评价标准》《校级教学督导巡(检)查扣分标准》开展评价。
(四)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课程评价分值=学生评价分×50%+教学单位评价分×30%+校级教学督导评价分×20%+校级教学督导巡(检)查扣分。教学单位汇总得出授课教师每门课程的评价分值,课程得分<60分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且不参与课程排名;课程得分≥60分的课程,按课程得分高低和排名区间进行学期评价定级,具体规则如下:
优秀:排名前20%且得分≥85分
良好:排名21%—50%且得分≥80分
合格:排名51%—100%且得分≥60分
分值与排名双达标直接认定评价等级,单达标则就低认定评价等级;课程排名区间采用“小数部分进1”法。
第八条 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在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基础上,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根据《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认定标准》,对当学年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学年总评,认定评价等级。
第九条 课程教学运行中,任课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发生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该门课程的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且该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出现Ⅲ级教学事故的,该门课程的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且该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第十条 教学质量评价的过程性管理
各评价主体通过听课、巡课、调研、教学检查等方式开展评价,规范填写《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及时反馈教师教学情况并帮扶整改,将过程性评价融入教学质量评价全过程,确保真实反映教学水平与效果;教学单位建立并维护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档案,系统记载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客观公正地组织师生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运用
第十二条 结果报送
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在每学期第20周之前完成,评价结果在教学单位内部公示;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评价结果在全校内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复核,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与教师聘期考核、职称评审、“双师”认定、年终绩效、评先评优、教学质量奖等挂钩,同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一)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位列合格等级后10%的,任课教师列为下一学期重点听课对象,由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整改提升。
(二)因发生教学事故而导致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全额扣发事故所对应班级的该门课程的教学奖励;其他原因导致的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合格,全额扣发任课教师该门课程的教学奖励。如有其他制度与上述扣发教学奖励规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扣发。对于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合格的教师,教学单位须减少其教学任务,安排专人帮扶,限期半年整改,期满经所在教学单位评议、学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能再次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
(三)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作为下一学年优秀教师推荐资格条件。如无突出贡献,评价等级优秀者优先推荐。
(四)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扣发当年年终奖励(年终绩效奖)的50%,且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高于合格档次。连续两个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的专任教师,建议调离教学岗位。
(五)一个学期内,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课程数量达到2门及以上的,该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分管教学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课程数量达到5门及以上的,该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分管教学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提交当年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对于后续产生的未纳入本制度的新教学模式,其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教务部会商后,按学校议事规则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粤松院发〔202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