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考察,完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全面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通过考核,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发展特点;
(二)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开展师德师风考核;
(三)坚持师德师风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师德师风考核导向作用;
(四)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档次。
第三条 全面压实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部门相互配合,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的三级联动考核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任教师及其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应经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部门领导会议或部门全体人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档次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九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法规禁止行为或《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对个人年度考核档次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师风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或写评语。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师风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师风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日常师德表现。师德师风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主要程序如下:
(一)综合评议。二级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及标准,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在教师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同事互评、单位评定等评议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评议结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建议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员教师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
(二)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师风考核初步意见并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三)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对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的考核档次建议进行审议。
(四)学校审定。党委会审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五)结果反馈。二级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经考核对象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对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反馈时应坚持正面引导,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教师对本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单位反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正式受理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档次,并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以及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被纳入重点关注教师信息库,二级单位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统筹落实。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每位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在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发现教师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学校报告,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在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中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