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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发布日期:2026-10-30   浏览:次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0〕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学校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贯穿覆盖科研活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科研平台、科研奖励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科研成果的撰写、投稿、申请等过程,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价值评估、合同签订、收益分配等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教职员工、兼(挂)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五条 学校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实施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查,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且在处理影响期内者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二)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复查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学校科研诚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

(三)组织编制学校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四)负责登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和申诉;

(五)负责科研失信行为处理过程中联络、反馈等工作;

(六)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处理科研失信行为;

(七)编制并下达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八)组织填写、管理科研失信行为档案材料。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九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人员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监督处理机制,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等主要科研责任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组成员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负直接责任,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技部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技部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负责审查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由教务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管理的教研教改、供需对接、创新创业、继续教育等类型的研究项目,由各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做好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部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及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指导各二级单位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二级单位并报科技部,经审核后,可回应质疑,做出勘误或撤稿的处理。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对于已经完成费用报销的追回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科技部审核把关。

第五章  科研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由科技部牵头学校科研诚信教育工作,各二级单位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诚信教育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组织开展教职工入职培训、新生入学、岗位培训等关键节点的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起成立或依托学校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分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申报课题、项目后不进行结题、结项工作的;

(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

(八)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

(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经费的;

(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的;

(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

(十五)其他违反学校有关教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

第三十条 科研诚信实行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三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二十九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

(三)受国家、省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七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有正确联系方式、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报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学校科技部牵头,联合财务部、被调查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四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3个月内完成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自收到调查报告15日内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形成决策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意见编制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按程序公示、送达被处理人,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及相关单位。

 

第八章  申诉与裁决

第四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学校学术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复核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形成复核结果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形成最终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惩戒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科研经费拨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科研经费;

(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绩效;

(四)将相关责任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

(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

第四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干部的,还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组织、纪检、人事、教务、财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试行)》(粤松院〔2016〕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