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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松院〔2017〕9号)

发布日期:2017-01-24   浏览: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1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月24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全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其当事人为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教学事故责任。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3.教学管理类(C);

4.教学保障类(D)。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教学安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划分为Ⅲ级——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Ⅰ级——特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附件标准进行认定。凡附件未详尽列举的其它情形,可以比照附件规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非常设机构),挂靠学院教务处。其成员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长)、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督导巡视组组长、工会代表组成。

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的工作方式为临时会议工作方式,即当出现教学事故需要认定或申诉时才召开。

职责:

1.核实教学事故事实;

2.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3.裁决教学事故申诉。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常务秘书一名(可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兼任)。

职责:1.受理教学事故处理事项;

2.组织填写、管理教学事故档案材料;

3.初步核实教学事故事实;

4.初步确定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5.提请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召开临时会议核实、认定或裁决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依据: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对照表,见附件。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应该在教学事故发生后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轻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教学事故事实的,将酌情减轻处罚,包括降低认定等级或者减轻连带处罚。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隐瞒、拖延报告教学事故事实等行为的,将提高教学事故认定等级或加重连带处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教学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将事实情况报告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接到相关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明原因,明确事件经过及相关事实,初步判定教学事故类型和等级,组织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附件5),提请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认定或裁决,并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意见发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或裁决书。

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时,如果有必要,还需附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说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调查记录等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各教学系(部)或行政部门应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其查找原因,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材料由人事处负责存入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连带处罚,该条款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执行。

一经认定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还将受到如下连带处罚:

1.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教学事故等级扣发年度绩效奖或年终奖。

扣发比例为:Ⅲ级——应得奖金的5%、Ⅱ级——应得奖金的10%、Ⅰ级——应得奖金的15%。符合加重处罚条件的:Ⅲ级——应得奖金的8%、Ⅱ级——应得奖金的13%、Ⅰ级——应得奖金的18%。

扣发总额:每年教学事故次数按对应扣发比例分别计算应扣金额,累加之和即为扣发总额。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扣发总额不得超过应得奖金总额。

2.取消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所属考评区间参加各级各类先进个人评选的资格。

3.取消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当学年和次学年晋升职务、职级的申请资格。

4.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当学期或当学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作如下限定:

Ⅰ级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结果只能为不合格或不称职;Ⅱ级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结果最高只能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符合加重处罚条件的只能评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结果最高只能为合格或称职,符合加重处罚条件的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

5.如果教学事故责任人已经履行第十四条第1款,已扣发了年度绩效奖或年终奖,则不再连带因教学事故原因导致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而带来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申诉由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裁决。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自收到教学事故申诉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权利。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与有关职能部门、教学系、教学部、当事人等再次核查事件经过,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第十七条如果教学事故责任人认为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教学事故责任处分不当,有权提出申诉或提请复议。

1.申请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提交《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申诉申请及裁决书》;逾期视为无异议。

2.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查。

3.经过复核、审查,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裁决:

(1)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维持原来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

(2)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裁定撤销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做出复查决定。

4.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裁决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即将《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申诉申请及裁决书》(一式四份)送达教学事故申诉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2月发布的《教学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