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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松院﹝2016﹞76号)

发布日期:2016-10-08   浏览: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8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院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对全院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或“试行”。

第三条 学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院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㈡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院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㈢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内容复杂的可以章条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公布、解释等。

第六条 学院党政办是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制(修)定计划、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等。

科研规划处负责规章制度的审核。

监察审计处负责重要规章制度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起草、意见征集、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按照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依涉及的主要职责确定牵头部门;涉及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职权范围界限不清晰的,由党政办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起草。

第八条 每年度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职能部门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将立项申请表报党政办。

报送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立项(制订、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的准备情况、拟完成时间。

第九条 党政办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拟定全院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未列入学院规章制度制(修)订立项计划,但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订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可以由会议决定或院主要领导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学院立项计划的规章制度,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直接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重要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必要时由监察审计处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院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院决定。

第十四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附件2),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审核。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㈠制(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

㈡规定的主要措施;

㈢征求意见情况;

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㈡是否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

㈢是否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

㈣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㈤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

对于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核部门应召开由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对于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根本利益或有关单位存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审核部门或委托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征求教职工、学生代表意见。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由起草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一步修改,经科研处、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规章制度的送审稿。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当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审定。其中,与学术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审议规章制度(送审稿)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科研处作审核说明。

第二十条审议或审定未通过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或审定意见,重新修改,科研处审核后,将送审稿重新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二十一条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党政办按照学院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需要为宣传、实施创造条件的,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获学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审核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㈡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㈢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㈣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㈤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或审定该规章制度的学院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党政办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院党、政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它组织、团体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2.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

 

 

 

附件1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拟制(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名称

 

拟完成时间

 

拟制(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必要性

 

解决的主要问题

 

准备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院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每年度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学院党政办

附件2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规章制度名称

 

立项时间

 

主要章节

(或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院领导意见

 

 

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规章制度草案提交科研处审核,需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修定、废止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