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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松院﹝2016﹞74号)

发布日期:2016-09-28   浏览: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8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印章)、“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以下简称学院行政印章,含钢印,下同)、“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印章);学院党政领导名章、法人代表公务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学院业务专用章;学院各二级单位党政印章;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实习工厂等)、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校友会等)印章;校级专门委员会(如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及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学院纪委印章,依据上级有关批文和法定程序办理刻制。印章的名称必须是法定名称的全称。

第四条学院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印章由学院党政办根据学院党组织机构设置的文件制发,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简称。

第五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由学院党政办根据学院行政机构设置的文件制发,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或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圈刊学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端刊各二级单位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第六条  学院业务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规格、式样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党政办刻制。

第七条  学院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校级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必须由本单位(组织)或其办公室(秘书处)所挂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式样和尺寸,经学院党政办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刻制。

第八条  印章所刊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九条  新刻制的印章由党政办验印登记预留印模,并由党政办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因字迹模糊或缺损而更换的印章不发启用通知。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党委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党委(或党政联合)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政审,党委介绍信等方面的用印。

(二)学院行政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或党政联合)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证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除外)等方面的用印。

(三)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毕业证、学生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退休证等各类证书原件照片压印。

(四)党委书记名章主要用于入党志愿书书记签名或其它以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等的用印。院长名章主要用于行政方面的证件、证书和聘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等方面的用印。

(五)学院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六)校内二级单位的党政印章,主要用于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上报学院的请示、报告等各类文件,与校内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以及部分对外工作联系等方面的用印。

(七)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校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印章主要用于根据各自的章程及管理制度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与批准权限

(一)以学院党委、学院等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办理流程,经院领导签发后可直接用印。

(二)需加盖党委书记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书记本人签字认可后用印。

(三)需加盖院长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院长本人签字认可后用印。

(四)学院各类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报表及统计材料等用印,如相关报表上已经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领导签字审批的,由印章管理员登记后用印。否则,应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五)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书,在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由合同管理员直接用印。

(六)凡向外报送的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专利、各类科研项目等资料须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七)凡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毕业证、结业证、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聘书以及各种荣誉证书、奖状等),均须由相关业务部门造册列出名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专人统一到党政办用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党政办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八)教职工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院出具证明、介绍信的,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

(九)在校生证明、学生外出实习、学生成绩单、家庭报告书等,需凭系部证明,重大事宜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到党政办开具院级证明或介绍信。

(十)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院印章的,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应文字材料证明,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十一)因工作需要使用已封存印章的,经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档案室登记用印。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填写用印审批单,由党政办主任审批或报请院领导审批。

(十三)其它各二级单位党政印章、各类组织(团体等)、领导小组等的用印一般应由本单位(组织、团体、小组等)负责人审批、印章管理人登记后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院内部印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书记、院长名章,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党政办指定专人管理。学院纪委印章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二级单位党政印章,业务专用章,依法注册登记或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校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印章由其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单位负责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变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名单应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平时随用随锁,未经领导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使用应在办公室内,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用印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并向负责人汇报。印章管理人不得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奖状、证书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及保卫处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院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

第十八条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部门应将作废印章及时交回党政办封存。旧印章由党政办统一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负责建立各类印章启用、废止的档案,以便存查、核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各二级单位(部门)、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可依据本组织章程或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使用相应的电子印章,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信管理规定》(学院[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经办人

 

印章名称

 

盖章份数

 

用印件名称或内容摘要

 

用章单位意见

 

党政办意见

 

学院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