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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松院〔2017〕100号)

发布日期:2017-07-18   浏览: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院对《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6月3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7月18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弘扬“宽、厚、平、和”的人文精神,继承和发扬学风朴实、成才报国的优良传统,秉承“求索敬业、务实创新”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时间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综合测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否则,按照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的免修、重修、补考、试读、提前毕业等按照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实践课。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将学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上传大学生诚信网;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品行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修订)》(粤松院〔2016〕46号)、《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退学退费等审批办法(试行)》(粤松院〔2016〕64号)等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进行公布,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学生因病等原因应予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以一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一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七)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八)在已完成的学年内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九)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一)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若学生有第(七)、(八)项规定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降两级编入新的专业班级重修,相关的规定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各系出具退学审批表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信网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上述证明或证书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并领取。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院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务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委、其他社团协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不健康的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制度,接受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生宿舍,学生不得留宿异性;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调换寝室和留宿外来人员。

 

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按规定组织学生或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各系结合自身实际,可依据学院有关奖励规定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

学院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或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学院设立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宿舍长”、“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关心集体积极分子”等荣誉奖项。

同一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学校奖学金。

第五十九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院建立完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奖项的评定依据。

第六十一条  有关学生的奖励材料应当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纪律处分及解除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由所在系发文;记过处分由学生处统一发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发文。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院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6-12个月内符合学院解除处分的条件,可以解除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处分不视为学院撤销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6个月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三)所在班级三分之二及以上学生评议认可。

第七十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留校察看的期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留校察看期满6个月后至毕业前,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解除处分,学生首先应提出书面申请。警告、严重警告的解除由学生所在系批准,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批准。缩短或延长留校察看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研究,报请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学院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第七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有关学生处分的所有材料应当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及学生奖励、助学金评定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告知的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送达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