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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松院[2017]119号)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松院2017[119]号)

 

学院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8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教学、生活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参与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熟悉安全驾驶注意事项,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地在规定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等管理

第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在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观察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六条  在校门口候车时,行人应在公交车上落点候车,严禁占道候车。

第七条  禁止幼儿学步车在校园道路上学步、游玩,禁止12岁以下儿童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八条  骑行时不准做出危险行为,不准手离车把,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行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踢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靠右行驶,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严禁证照不全机动车辆驶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校园内严禁酒驾毒驾及一切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一切闲杂人员及其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禁止一切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个人组织包车。

第十三条  严禁出租车、滴滴出行车辆等进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一)因伤病外出就医;

(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三)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

(四)遇大雨等严重恶劣天气。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车辆超重、超宽、超大、超速、并行和鸣笛,夜间不准使用远光灯。进出门岗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必须注意观察,保障安全。

禁止车辆阻塞交通、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车道,外来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十六条  上课前十分钟和下课后十分钟内的人流高峰期,禁止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七条  非特殊情况,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大中型车辆等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货车、泔水车、垃圾车、工程车等车辆,由具体管理单位提供该车辆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等)报保卫处备案(如有变动,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上述车辆必须按确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

学院及饭堂供热系统等需要的油罐车辆入校,主管部门必须提前一天报保卫处备案,并确定车辆进出时间和线路,油罐车辆入校后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发生火灾火险事故。

第二十一条  重型车辆入校需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确定车辆进出时间和线路;因重型车辆行驶造成公共设施损毁者,由具体管理部门督促及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物资外出必须报保卫处备案,并主动出示放行证明,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进入学院停放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属学院保管看护范畴,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行对车辆、车内物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承担管护不当及其他原因导致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标有“P”停车指示牌的停车场。车辆必须做到规范停车或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涂改、移动、占用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校园道路,施工单位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方可施工,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设置障碍,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及其他妨碍道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道路上方越道悬挂横幅。

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过路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低于4.5米。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见附件《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第三十条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或行政处分,并纳入当事人所属单位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学院〔2006〕56号)《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学院〔2009〕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