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提高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松院〔2017〕1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国库下达的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指标。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在财务部设立专户并负责账目管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以及财务有关制度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具体使用单位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考核和评价工作,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或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用于应届贷款毕业生提前还款奖励,鼓励应届毕业生提前还款。
第七条 用于助学贷款在校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奖。激励助学贷款学生努力学习,勇于进取,获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用于助学贷款在校学生中突出奉献奖,激励获助学生自立、自强,积极奉献,获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用于勤工助学补贴、助学金、生活补助、临时伙食补助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条 上述各项用途的资金分配,在当年省财政下达指标总额基础上,根据我校每年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下达,当年使用,当年结算,若当年资金未使用或结余,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收回或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每年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省助学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批、报销程序
(一)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使用,制定使用方案及项目预算,并向管理小组进行申报,如属急需追加的,可单独申报。
(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的核定与审批:学校管理小组根据申报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并对申请项目的资金规模、实施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察,按照经费审批权限予以审定,经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
(三)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报销: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可凭正规票据或制定相关发放表,经管理小组审批后予以报销。报销流程根据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目资金的使用额度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学校管理小组审核,并上报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各使用项目应确保顺利实施,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其项目经费经按规定办理结转,经管理小组核定及校领导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核各项支出,对所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完成后,管理小组要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未及时完成任务和进度的,视情节轻重,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发表日期: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