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奖励措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其宗旨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是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设立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类型和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类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三个档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认定情况,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由国库下达分配指标。为了使国家奖、助学金发挥更大效应,合理分配各项奖、助学金资源,让更多的学生受惠,因此学校规定: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只取最高等级,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及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境界高尚。
2.诚实守信,自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嗜好。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达到班级总人数10%以内,获得2项校级或以上奖励荣誉证书的有资格申请。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过班级总人数10%,但在30%内的,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方可提交申请。
4.有较高的感恩意识,积极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经认定,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工时多者优先。
5.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6.申请对象:在我校就读的二年级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及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达到班级总人数50%以内有资格申请。
5.申请对象:经学校认定,上一学年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二年级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有较高的感恩意识,积极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经认定,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工时多者优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当年综合测评排名及成绩排名(新生按我校录取总分排名)在班级靠前及在各项比赛、竞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5.申请对象:经学校认定,本学年家庭经济状况等级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有较高的感恩意识,积极参与感恩实践活动, 同等条件下,经认定,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工时多者优先。
7.属于建档立卡等重点帮扶贫困家庭的学生如无违纪等行为必须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
8.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档次原则上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配,如困难等级相同则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受过治安处罚或者校纪处分未撤销的。
2.不认真努力学习,学年内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不遵守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优先审批国家助学金。
4.被发现在宿舍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者。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良行为者。
6.提供虚假信息、有隐瞒、欺骗等不诚实守信的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成员: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
职责: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相关人员、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科,各二级学院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
职责:召开专门会议传达、部署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国家奖、助学金任务及要求,分配名额指标,向领导小组汇报国家评审工作情况及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及投诉,及时整改。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材料于当年10月中旬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经上级批复后安排资金发放。
第十条 成立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成员:各年级辅导员、辅导员助理及助贷管理员。
职责:在本学院范围内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宣传、教育与评审工作,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任务,及时提交评审材料,推荐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处理本学院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年级评议小组及职责:
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成员:辅导员助理、各班班长、助贷委员及学生代表。
职责:根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下达的指标及要求,组织本年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宣传、教育与评审工作,组织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学习、生活及在校表现情况并给予综合评价,向所在学院推荐本年级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及职责:
组长:各班班长、成员:班委成员、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人数必须达到全部人数10%以上)
职责:根据年级评议小组下达的指标及评审工作要求,组织本班级学生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人日常学习、生活及表现进行考查了解,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推选候选人,向所在年级推荐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须同时申请困难认定。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审通知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筛选,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了解考察申请人学习、生活和在校表现情况,经过班级全体学生投票表决,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向所在年级评议小组推荐,并将候选人申请资料整理上交年级评议小组。
第十五条 年级评议:对各班级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初审,审核候选人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名、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及在校表现情况,确定初审名单,填写初审意见,收集和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并提交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各二级学院专门召开评审工作会议,于1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条件,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本学院初审名单并签署审核意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接受师生监督,及时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投诉,组织并指导被提名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将初审名单及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核查困难认定结果,将评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举报,审查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及时处理评审过程出现的问题,对各学院评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公示结束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签署评审意见,撰写评审工作报告,并将评审名单及资料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资助管理科将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名单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同时提交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各学院可根据下达的分配指标及申请条件,按首先提名国家奖学金人选、其次提名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最后提名国家助学金人选的顺序择优审批获奖获助档次。
第六章 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国库下达指标,学校及时组织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制表,按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后提交财务部发放。当年11月份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各50%发放,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于当年12月份完成发放,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于次年4月份完成发放。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设置举报电话及邮箱,评审名单将在学校公榜并在学生工作部网页上公布。学校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条件,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信访等渠道向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学生工作部反映,各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表日期: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