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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6年8月)​

发布日期:2026-10-30   浏览:次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6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教学、生活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参与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熟悉安全驾驶注意事项,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地在规定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等管理

第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在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观察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六条 在校门口候车时,行人应在公交车上落点候车,严禁占道候车。

第七条 禁止幼儿学步车在校园道路上学步、游玩,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八条 骑行时不准做出危险行为,不准手离车把,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行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踢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靠右行驶,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严禁证照不全机动车辆驶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校园内严禁酒驾毒驾及一切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一切闲杂人员及其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进入校园。校园内师生员工机动车辆执行报备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禁止一切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个人组织包车。

第十三条 严禁出租车、滴滴出行车辆等进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一)因伤病外出就医;

(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三)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

(四)遇大雨等严重恶劣天气。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车辆超重、超宽、超大、超速、并行和鸣笛,夜间不准使用远光灯。进出门岗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必须注意观察,保障安全。

禁止车辆阻塞交通、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车道,外来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十六条 上课前十分钟和下课后十分钟内的人流高峰期,教学主要区域主干道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非特殊情况,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6时,禁止大中型车辆等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报保卫部备案,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货车、泔水车、垃圾车、工程车等车辆,由具体管理单位(部门)提供该车辆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等)报保卫部备案(如有变动,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上述车辆必须按确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重型车辆入校需提前报保卫部备案,并确定车辆进出时间和线路;因重型车辆行驶造成公共设施损毁者,由具体管理部门督促及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车辆携带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等出校门时,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或由相关单位事先联系保卫部,经门岗仔细查验后允许通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学校停放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属于学校保管看护范畴,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行对车辆、车内物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承担管护不当及其他原因导致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标有“P”停车指示牌的停车场。车辆必须做到规范停车或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涂改、移动、占用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校园道路,施工单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报保卫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方可施工,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道路上设置障碍,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及其他妨碍道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保卫部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道路上方越道悬挂横幅。

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过路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低于4.5米。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保卫部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见附件《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第三十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保卫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行政处分,并纳入当事人所属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对于超速驾驶、危险驾驶的车辆将禁止入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粤松院〔2017〕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