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水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松院〔2017〕146号)
学院所属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5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处为学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水电设施的建设(含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水电设施维修、水电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各水电用户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校内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水电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寓)安装了电源限流装置及预付费智能电表。
(二)学生宿舍(公寓)免费用电额度为每月每人8kwh,免费用自来水额度为每月每人4吨,电费和热水费先充校园卡再消费,自来水用量每学期查抄水表并核算水费,超出部分按学院当年自来水水费标准计收,由本宿舍全体成员分摊。每学年按10个月算,寒、暑假不享受免费水、电额度。
(三)免费用电额度设置: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学生处提供新生宿舍(公寓)清单给水电主管部门,水电主管部门对所提供的宿舍(公寓)清单的智能电表进行免费电量设置。新生入住宿舍(公寓)第一个月,免费用电额度按宿舍(公寓)满员配送。
2.学生处在每月28日前将宿舍(公寓)住宿信息变更汇总表(附件1)报水电主管部门,水电主管部门对宿舍(公寓)人数变更进行免费电量调整,若本月宿舍(公寓)住宿人数无变更,则在表格注明“无需变更”后报水电主管部门。
(四)免费配送电量用完后,学生自行充值(圈存)使用,系统充值成功后一概不退电、不退现。
(五)宿舍(公寓)用电接入额定功率为3000W,恶意负载功率设定1000W。当宿舍(公寓)用电总功率超过额定功率(3000W)或恶意负载(1000W)时,用电系统将自动临时性跳闸,累计跳闸达到十次后宿舍(公寓)将永久断电。断电后需自行到圈存机上的“电控跳闸处理”进行相应送电操作,随后系统会自动送电;如系统送电后,宿舍(公寓)仍没电需报修检查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见《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使用指南》。
(六)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私接插座、私拉电线;严禁在宿舍(公寓)床上使用排插、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严禁宿舍(公寓)内无人而电源插座插有电器;严禁擅自改变宿舍(公寓)内原有电器线路及水电设(施)备,违者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七)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除产品合格的吹风筒、饮水机)。当月受到保卫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查处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公寓),除学生手册规定的处罚外,下月将对该宿舍(公寓)降低1000W额定功率使用一个月处理。
第五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水电管理
(一)各办公楼、教学楼、场馆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负责人管理制度(“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情况下切断电源。
(二)各办公楼、教学楼、场馆如需移位、拆除、新装(小数量)和改装水电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使用性质,须向水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卫生间、绿化草地等区域。公共区域的供水、照明、电器设备的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管理,道路、楼道、走廊、卫生间照明出现故障由保卫处负责报修;卫生间、绿化草地用水设施出现故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报修。
(四)学院各治安值班室每月配送电量300kwh(含治安监控设备用电),用完后自行充值使用,用电额定功率及断电处理参照学生宿舍(公寓)规定使用和操作,严禁公电私用。
第六条 校内单位(部门)举办活动、赛事时,用水用电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3),经现场勘察批准后,由专业水电工人根据用电功率或用水流量等要求布设临时管线。
第三章 水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实验(训)室改、扩建项目,经学院批准同意实施后,使用单位须提交水电设计图(或布局图、原理图)给水电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须提交水电施工竣工图,经检测合格后予以验收使用,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八条 院内改造项目(含单位/部门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更改水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将设计图(或布局图、原理图)交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经学院审批后方能施工。
第九条 凡需新增大功率电器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电脑等)的单位和部门,应提供新增电器设备功率等参数给水电主管部门核审,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水电设施日常维修管理
第十条 水电设施日常维修
(一)水电设施(含门窗、家具等)公物,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无意损坏,收回维修成本;故意破坏者,支付维修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公物维修由本人自行登陆学院报修系统网:http://192.168.62.22:8/进行报修,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报修内容,应急故障报修的拨打维修电话:6501330(宿舍(公寓)区域);6502992(教学、办公区域)。
(二)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早上8:20分,下午13:30分两次网上派单作业。报修人应及时在该时间前网上填报报修单。原则上一般性故障12小时内完成,应急故障15分钟内到达现场,视故障情况再行维修。
第五章 施工水电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到学院后勤保障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附件4),并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未申请装表计量的以窃电、窃水处理。水电接入点按指定位置安装,安装材料及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完毕后,结清水电费用(水电费标准按学院相关执行标准收取,合同条款明确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驻校单位水电管理
第十二条 常驻校(有固定设备在校长期运作、经营)单位水电管理:
(一)使用我院水电资源的常驻校单位,须向水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常驻校单位自行出资安装水电计量装置,供电计量均安装预付费智能电表计量。因特殊情况安装不了智能电表则安装机械电表,进行人工抄表统计电费。供水计量均装机械水表计量,进行人工抄表统计水费。
(三)凡需新增大功率电器及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等)的常驻校单位,需向校内业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向水电主管部门提供新增用电器功率等用电参数及线路图纸,审核通过方可施工。
(四)常驻校单位不得在学院供水管路和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
第十三条 电费收费标准以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协议和合同的按〔壹〕元/kwh(含税),如遇政府调整电费收费标准则重新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预付费智能电表采用预充费用电,由水电主管部门开具《电费预缴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处预缴电费,持财务处开具的等额票据到信息中心预充值到我院的计费系统,由系统实时自动扣取。因系统欠费停电造成的后果由驻校单位承担,预充值金额充值成功一概不退现。
第十五条 水费收费标准以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收费标准收取;没有协议和合同的按2.5元/吨(含税),采用人工抄表统计水费,经核实后下发缴费通知单。如遇政府调整水费收费标准则重新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驻校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书起在15天内完成付款,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水电费者,停止供水供电,并补收水电费,因停止供水供电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驻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驻校举办活动、赛事时,用水用电须向校内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水电主管部门现场勘察确定水电接入位置,由专业水电工人根据用电功率或用水流量要求布设临时管线(材料、设备由使用单位自备)。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驻校举办活动、赛事时,有偿用水用电收费标准:用电功率300W(含300W)以下的按每天100元/摊位,300W-1000W的按每天200元/摊位;用水按每天50元/用水点。水电费用在活动举办前通过转帐方式存入学院帐户后凭银行流水单据到水电主管部门接通水电设施。
第七章 学院驻外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电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驻外场地发生的水电用量抄录及水电费的报账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需注明水电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驻外场地水电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十条(一)执行。
第八章 水电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水,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拉乱接;不准擅自开关户外的各种阀门;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电,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电脑、传真机、复印件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空调等设备使用、设置合理;下班后应断电。
第九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电主管部门将按最大用量负荷计算追回水电费:
1.凡在院内经营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的;
2.采用各种手段窃电、窃水者。
第二十六条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30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8小时计算;对每日窃水时间按8小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电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在校内乱拉、乱接供电线路和水管的驻校外单位处以拆除及恢复其线路或水管的相应费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管理、运行工作,发现违章使用水电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院统一供应水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暂行办法》(学院[2010]38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