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新格局,推动韶关市职业教育走向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实现区域内教育链与行业链、产业链深度联结,提高职业教育为全社会的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等文件精神,特组建韶关职业教育集团,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韶关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韶关市教育局指导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牵头,韶关市区域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致力于推进韶关市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对接的产教联合体。本集团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各成员单位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原有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事关系、管理体制、产权关系等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集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韶关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最终目标,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作用,整合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最大限度提高办学效益,实现集团各成员单位共同发展。通过加强政校行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集团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韶关职业教育品牌,为满足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对高素质高技能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集团准则:集团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韶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遵循“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合作办学、优势互补、校企合作、共谋发展”准则,携手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第五条 集团制度: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六条 集团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地址设在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内,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其单位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服务行业企业为宗旨,以企业、行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机制,实现集团内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相互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人才培养新格局,提升集团的人才培养水平和协同发展能力,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技能人才终身发展需求。
(二)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
(三)发挥集团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广泛开展委托、定向、订单、现代学徒制培养等,结合行企要求定课程,参照岗位标准练技能,根据社会评价验成果,强化技能型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
(四)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定期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
(五)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协调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充分利用集团内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站,面向集团内部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面向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退役士兵、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强化校校合作、贯通培养,通过集团内各学校的多方位衔接沟通和弹性学制的推行,实现同层次、同专业学分互认,推进中高职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八)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培训,建立教师与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实施职教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教师互聘,企业专家与技师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加快职教集团教学团队建设。
(九)发挥行业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优势,与中高职院校加强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和产学研横向课题研究,参与中高职院校专业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共建实体化运作的学生创新团队,搭建“理论+技术+实践+产出”的协调创新平台,助力职业教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十)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和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
(十一)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通过“引企入校”、“校企共建”等模式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
(十二)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组织学习和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促进集团内各学校成员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十四)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提升集团教育影响力和产业竞争力。
(十五)开展与本集团职业教育相关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八条 加入条件
(一)拥护本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本集团的意愿;
(三)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本集团申请登记表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秘书处研究,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集团秘书处发放“韶关职业教育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证书。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集团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理事大会。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大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可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活动。集团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和顾问须由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关心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或企业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担任,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集团每次召开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集团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基本原则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形成各项决议;
(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理事会闭会期间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由集团秘书处根据工作实际需求提名常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秘书处。集团设立秘书处,由集团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处设在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四)其他机构。理事会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等机构,属集团二级组织机构,具体开展集团校企合作、就业创业、专业建设、社会培训、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集团二级机构的设立由集团单位申请或秘书处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制定建设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集团理事大会通过。集团二级机构可设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
(三)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四)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对重大问题进行审议通过;
(二)组织制订和修改集团章程;
(三)选举和任免理事会领导人员;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方案,并监督执行。
(六)审议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大会;
(二)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主持集团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主要职责
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成员代表召开理事大会和其他重大活动;
(三)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审批集团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讨论决定理事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负责起草、修订集团发展规划、章程等;
(三)筹备组织理事会等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四)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搜集整理各成员单位间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落实理事会各项议案的实施;
(七)负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职责
(一)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围绕市场需求,特别是职教集团内各企业的用人要求,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研究、制定教学大纲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在职职工培训;
(二)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职教集团各单位的要求提出技术攻关、科研立项;负责职教集团内部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验收标准;
(三)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职教集团各单位的具体用人要求,接收企业人才培养订单;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审核知识与技能要求,定期与职教集团内各学校、企事业单位沟通,及时掌握人才市场信息,协调各学校毕业生的推荐与就业;
(四)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加强职教集团内校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协调职教集团内各院校之间的师资、实训设备、技术资料的共享,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实训基地,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织实训和实习;
(五)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专业招生的需要,协调中高职衔接的相关运作,负责安排相关专业中职生与高职对接的具体事务。
(六)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推动集团国际影响力与知名度,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第五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使用“韶关职业教育集团”名称和统一标志,经秘书处同意可以申办本集团年会和以集团名义举办相关活动;
3.拥有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育咨询的权利,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以投资方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5.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职工及其子女享有就读集团内职业院校的优先权;
6.有权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对集团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理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遵守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
4.加强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
5.树立集团良好形象,维护集团的合法利益;
6.完成集团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学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学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2.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参与相关教研活动;
3.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
4.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学校发展。
(二)集团学校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2.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并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3.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5.为企业职工子女报考集团成员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优惠服务;
6.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
7.为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集团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企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式”服务,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
2.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
3.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5.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的职工或子女,可优先享受集团成员学校实施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优惠条件。
(二)集团企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宣传企业文化;
2.有义务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
3.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给实习学生一定的报酬和补贴;
4.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集团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集团行业协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进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5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集团成员主动申请退出或连续两年不参加集团活动、不履行集团义务,即视为终止成员资格。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集团内成员需要退出集团的,书面告知常务理事会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和支持;
(二)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见习基地、企业资助、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一)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会计不兼任出纳;
(三)进行严格的财会核算,并接受集团的审计和监督;
(四)切实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六)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批准;
(七)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九)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集团各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集团因故自行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集团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经理事会审议后表决通过生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集团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