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和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以务实、高效、认真和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件申诉事件,还申诉者一个公平的复审结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未参加本次处理(处分)的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思政部、宣传部、关工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3名(院学生会主席、护校队队长、宿管会主任)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所在系相关工作人员,以及1名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接收和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诉;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
(四)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
(五)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申诉案件结案后,将全部材料移交学生处;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送达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诉时应通过正当渠道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旦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受理,申诉人与被申诉者应无条件配合调查人员的合理调查,对无理阻挠调查或对调查采取消极抵制态度者,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向广东省教育厅反映。
第十六条 申诉步骤:
(一)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提供申诉理由的事实材料和书面证据;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进行审核: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受理:
(四)调查人员对事件进行公正调查: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最终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如果申诉人所申诉事件涉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为维护公正,被涉及者不应参加所涉及事件的调查过程。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人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愿报名,听证人有权了解事情的经过、申诉人申诉的事实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个人的意见,有义务维护听证会的秩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于2017年6月修订,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010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