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学籍且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成人业余大专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及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未满一年,但学业已结束,暂缓毕业,待留校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系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一切评优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参加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或学费;
(五)本年度获奖学生如严重违法法律或校规校纪的,由学院授权颁奖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六)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五)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八)涉外活动违纪;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贪污和挪用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经学院保卫处、公安机关确认后,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教不改(指已因本条所列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视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的,对为首者,在相应的纪律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脏、转移赃物等行为的)也相应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九)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重伤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者,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加重一级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一方纠集多人殴打他人,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打架双方用钱物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打架的双方,加重一级处分;
2.对在打架中无责任但参与“私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借“私了”威胁当事人或敲诈勒索钱物的,参照第十条规定金额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伪证隐避事实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故意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内任何时间禁止打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认定属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行为,根据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影响考试秩序者;
2.开考后不关闭BP机、手机,出现呼叫声,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3.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经制止无效者;
4.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或竖起被发现者;
5.考试中间交头接耳、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影响考场秩序,经监考人员两次口头告诫无效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8.离开考场未交答卷者,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的笔记,或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者;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相应的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2.使用禁用的带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4.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物品,给予记过处分。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不论是否抄用)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其他作弊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也要给予相应处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等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等,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给予处分。
(四)学生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学生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进行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学生盗用他人帐户和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拉网线接入校园网,破坏校园网络通讯线路和设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理。
(八)学生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坏学校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15日以内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房间、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凡违犯者责令其立即离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学生处、保卫处批准,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离开,并对当事人进行登记,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同居、淫乱或有其它非法性行为者,视情况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者对异性留宿本宿舍行为纵容,不加以制止,未向值班人员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拒不听从他人劝阻,执意让异性留宿和留宿异性宿舍者,加重处分。
(六)有学籍并安排住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外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七)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接电源或藏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内及走廊等地焚烧垃圾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区域高空掷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产生严重后果将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六)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或使用遗失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
(二)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
(三)在操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六)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
(七)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八)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私自涂改和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等的;
(十)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毕业生推荐表的;
(十一)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十二)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
(十三)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
(十四)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及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异性、从事卖淫、嫖娼等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给予记过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