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2026年1月)

发布日期:2026-10-30   浏览:次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审计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和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传达部署国家奖助学金任务及要求,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担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选办法制定的具体评选细则和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2-3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5000元,原则上人均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确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结合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主要按照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主要按照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主要按照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此基础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六)和(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七)和(八),或符合条件(九)。具体如下: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全班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九)在校退役士兵。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成绩要求: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全班前10%(含10%)且无补考及重修课程,且曾获得两次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全班前10%,但达到全班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参加评选,但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上一学年已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补考及重修课程,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全班前50%(含50%),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一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当学年已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按照相关指引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如实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初步审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和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广东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二级学院需及时告知原因。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体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限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部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八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二级学院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家助学金名额不能覆盖的学生,由学校从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高于国家助学金标准部分由学校从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支出。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松院发〔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