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非学分制)》的通知(粤松院〔2017〕101号)
学院所属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非学分制)》业经2017年6月3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7月18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非学分制)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经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进入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在校学生。
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前提,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终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日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当年新生报到入学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三种情况学生可于当年新生报到入学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役后2年;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因参加社会实践、创业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于当年新生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入学,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初审合格入学的学生)入学后,教务处和各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复查合格者,教务处和各系辅导员分别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和学校学籍管理平台予以电子注册,即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教务处和各系辅导员应及时检查督促学生登陆学信网和学校学籍管理平台查询个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信息如有任何错漏,应及时反馈至教务处审查。
第七条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初审合格入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应立即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无故不按时离校回家治疗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入学。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系辅导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管理平台进行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一)已缴清学费,按时返校或已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注册学籍;
(二)未缴清学费,按时返校的学生,暂缓注册,待缴清学费后注册学籍;
(三)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返校的学生,不予注册,待其返校后按上述(一)(二)中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第八章第四十三条中的(四)(五)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四)各系应确保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管理平台数据与实际在校生数据完全一致,若与实际有出入,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好学籍异动手续;
(五)每年秋季学期各系按时注册完成后,教务处汇总学籍注册数据并上报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登陆教务管理系统、不能选课、查询成绩,不得参加各类考试报名、课程考核或考试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课程成绩和学籍档案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真实、完整的记载,所有信息一律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为准。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个人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系统通过“考试性质”项如实标注。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课、军事课和心理健康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安排重修。因无故缺课导致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应按规定重修。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不能免修体育课,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随班听课,在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其成绩由体育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二)无故旷课或缺课(经批准免听自修的除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
(三)因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
(四)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1/3者;
(五)课程平时(形成性考核)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试前,各教学系、任课教师和教务处要认真做好学生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各任课教师将学生的考勤及作业情况等交所在系(部)教务员,系(部)教务员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核资格,并报系(部)主任核准。各系(部)教务员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名单,由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取消该生课程成绩录入中的名单。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在该课程补考时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补考:
(一)凡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未达退学条件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个别实践性课程及其他因故不能补考的课程可另外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
(二)第1—4学期的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第五学期的第8—9周进行毕业补考;
(三)第五学期的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第六学期的第8—9周进行毕业补考;
(四)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五)补考工作由教务处和各系组织安排,集中进行,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考试性质。未经教务处同意的补考,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按上述(二)、(三)、(四)项规定进行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开学两周内填写《免修课程申报表》并提交相应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自学考试的课程);
(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
(三)退役后复学的入伍学生,政治理论、军训、体育、思想道德等公共课程;
(四)学生在校(籍)期间可以用取得的各类成果,申请免修某门相关的课程;
(五)学生参加全国性考试(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某门相关的课程;
(六)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标准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成绩予以保留。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课程自修,须在开学两周内填写《自修课程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该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自修:
(一)由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集训与比赛、短期出境进修学习以及其他短期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时;
(二)累计课程平均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的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自修课程的一部分者,必须按时交作业(计入平时成绩)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条 下列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体育课(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可以申请自修);
(二)军事训练、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三)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或自修。
第二十一条 凡缺考、违反考场规则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机会,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课程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升级或跳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学完本专业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本人申请跳级,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按照跳越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有实验课的专业需提交主要课程的实验报告),主要课程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其他课程合格者,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允许跳级。学生申请跳级,须于学期末考试前提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升级或跳级后,应转入新的年级相同专业班级学习,毕业考核等要求与该专业其他同学要求一致。
第五章 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限为一个学期。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有三门(含三门)或累计四门(含四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留级重修。
第三十条 在试读期间,新增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两门又不够退学条件的,应留级重修。
第三十一条 够试读条件的学生愿意留级的可留级重修,但留级须在学年结束后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试读生、留级生在试读、留级期间,凡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试读、留级期内有不良表现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六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或其他高校或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专业)同意推荐,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凡经同意转系(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情况编入合适年级学习,学生本人不得指定转入某一年级。
学生转系(专业)后,必须按转入系(专业)的学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并经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送转入学校当地公安部门,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教务处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致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五)转系(专业)与转学工作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被接收的转学学生,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学籍。学校范围学生转系(专业)未经教务处审批者,不承认其转系(专业)的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系(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四)二年级或以上年级学生(留降级的除外);
(五)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类调整专业;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两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未达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应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所在专业基本学制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对休学创业或因病休学的学生,以学校批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休学学生不可以参与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所修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对该学生建立联合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疗部门签署意见),经系主任(或系书记)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发给休学审批表方可休学。获准休学的学生,必须从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原所在系办理复学申请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原专业的,经教务处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在复学后均有效。从复学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七)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八)在已完成的学年内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九)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一)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达到(七)、(八)条件应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降两级编入新的专业班级重修。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一学期旷课五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旷课时数计);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必须开除学籍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开除学籍的,先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可发给肄业证书或所学课程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上述证明或证书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并领取;
(三)作退学处理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和离校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及教育实践环节,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过毕业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十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学绝大多数课程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答辩。
当年结业生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8—9周进行。结业学生离校前必须向所在系申请参加结业补考并按时参加,成绩全部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申请或缺席结业补考的,视为放弃结业补考;结业补考后仍有课程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每年3月、9月受理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和“民族”等5项关键信息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可以同时要求修改。涉及出生日期变化的信息修改,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双重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每年7月前报送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每年9月开学两周内报送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每年10月前报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学生应当每学期开学2周后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如发现个人信息有任何错漏,应及时反馈至学校教务处审查。凡在学信网无法查实的,均视为无效的学籍学历,国家不予承认。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2012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