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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日期:2016-04-26   浏览: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4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学术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学院章程制定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建设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产生。经学院全体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通过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就专业建设、教师职称评审与聘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可以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课题成果评审委员会、专业建设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召集人)1名,秘书长(召集人)一般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召集。

各系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由各系部负责组织,负责各系部学术事务,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增补产生。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设专职秘书1人,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学术规划以及有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制度;

(二)审议教学单位和教科研机构设置、调整与更名;

(三)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案;审定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授权与指导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学术工作,指导学术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学术工作;

(五)审定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定学院教师职务考核结果和评聘人选;

(六)审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七)审定学院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学术性事项;

(八)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学院委托,调查与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奖;评定学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评定学院专业建设与教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经费计划以及对外推荐申报的专业、教科研项目;

(十一)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政府关于学术性荣誉称号表彰人选;

(十二)对学院做出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职责是: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议题和相关事宜;

(二)负责监督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情况;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和修订;

(四)负责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列的工作内容;

(五)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各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或评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授权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列的工作内容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二)负责评议和咨询本委员会所涵盖的学科专业领域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的组织、材料的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是: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在会议前两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委员会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评审事项,一般采用评分制,根据分数高低进行排序,将评分排序结果报学院。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应职能部门必须执行。未经主任委员会授权许可,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决策相关学术事项。对学术委员会及专委会所设置的秘书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在年度或届满考核、任用时,学术委员会通过听取全体委员的意见,向学院党政表达。

第二十四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达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院党政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各专委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其他有关专业、教学、教科研、人事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