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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粤松院〔2018〕54号)

发布日期:2018-06-25   浏览: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粤松院〔2018〕54号)

学院所属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业经2018年6月21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25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内部管理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具体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院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拟订学院章程;组织拟订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组织拟订学院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院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组织拟订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组织拟订学院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八)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九)组织拟订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十)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外1-10万元资金的立项和使用,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或大宗物资采购、20-100万元的工程(含维修)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100-500万元的资金存款调度。

(十一)研究审议年度预算外10万元以上资金的立项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含维修)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或服务类采购项目,500万元以上的资金存款调度,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十二)研究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

(十三)审议确定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与奖励处分,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组建与项目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学科与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七)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相对固定时间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办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或工会主席等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和表决通过。会议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一)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或召集人归纳总结并作出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院长或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院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院长办公会议与党委会议应当在召开时间上有效衔接。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院长或被委托的副院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院长办公会议题主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交院长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三)学院各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院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二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须填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见附件),议题审批表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送交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汇总议题,报院长确定。

第十三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高等学校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院领导和相关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确保议题成熟。

1.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4.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院长办公会议与党委会议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准备好汇报材料。各部门提交的议题,由本部门负责准备汇报材料;院领导提交的议题,由院领导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议题汇报材料应按要求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由党政办将汇报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分呈院领导,并通过OA分送其他有关参会人员(开会时不再发放纸质材料),以便做好议事准备。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院长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八条  议题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明确记录每个参会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由学院办公室妥善保管,经院长同意后方可查阅,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时移交学院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后均需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出席会议人员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由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办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督办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如需复议,须有1名以上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院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院长办公会议、学院行政工作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学院〔2011〕23号)同时废止。学院原有关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